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提高公文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发挥安全监管系统专网作用,经研究,全省安全监管部门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即日起正式运行。为了规范该系统的使用,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3日

 

  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23号),为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通过专网进行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信息是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和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信息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信息传输是指电子公文信息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传输的电子公文信息只限于非涉密的公文信息,具体类型为:省安全监管局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公文、政务信息简报、会议通知等;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的公文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简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只限定向省安全监管局传输1种简报)。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会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科(处、室)负责本级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信息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信息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信息的传输应当在省安全监管局“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确保本地专网链路畅通,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能够正常登录“专网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信息需使用省安全监管局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发的计算机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将此系统终端设在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发送、接收电子公文信息(不接收市(州)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的公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终端管理,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的专网公文传输系统用户,接收、发送电子公文信息。

  第十条 负责传输的各单位,每个工作日至少在上午9时、下午15时各接收一次。若在双休日、节假日或夜间遇有紧急或突发事项,省安全监管局将电话通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收电子公文信息。

  第十一条 传输电子公文信息的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公文拟发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必须征得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传输电子公文信息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向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配用的“加密卡”是系统重要的加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系统的登录密码要定期更换,确保本地用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电子印章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省安全监管局配发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电子印章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并交回损坏的电子印章。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严禁传输带密级的电子公文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信息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二十二条 用于电子公文信息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妥善保管。

  第五章 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管理、安全措施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延误工作的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信息的归档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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