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6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鼓励和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及投资目标国(地区)经济发展需求;

  (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引导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审慎进行境外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协调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财务、法律等专业中介机构的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

  凡拥有或拟从事境外投资或经营业务的监管企业,应编制国际化战略及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以及与境外运营紧密相关的资产、业务、财务、人事、风险管控等机制,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库、人才队伍和咨询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决策质量、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水平。监管企业及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子企业所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遵从《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办法》(湘国资〔2011〕33号)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责任主体为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严格境外投资决策程序,组织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对境外投资第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董事会境外投资决议须以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全过程参与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董事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省国资委反映。

  第七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五)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企业及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

  (六)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加强境外投资的计划管理。监管企业应根据国际化战略、境外投资规划以及境外投资的实际推进情况,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监管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为年度预算的重要内容。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明确重点投资项目。境外重点投资项目是与主业紧密相关、投资规模较大(1000万美元以上)、战略目标明确、意义重大、可显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第九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属于特别投资事项,董事会决策后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省国资委履行核准程序。

  第十条  境外投资事项履行核准程序时,监管企业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的请示;

  (二)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有资格主体编制的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有关投资目标国(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投资对象国政治、外交、宗教信仰、法律、经济、市场、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

  (五)境外投资项目专题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六)项目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七)属于并购重组项目的,应出具并购操作及重组整合方案;

  (八)属于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的,应出具至少具备预可研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九)其他必要材料。

  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及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办法》,主要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及决策资料的完整性,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监管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在境外投资项目调研、论证及谈判阶段,有关重大事宜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办法》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监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应对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后管理,认真做好境外投资效能监察工作,适时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及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董事会负责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班子建设,按照精简、专业、融合、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压缩管理链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2〕110号)及《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2〕109号)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服务平台。通过建立境外投资专家库,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项咨询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境外投资指南及案例库、组织相关培训等方式,为监管企业提供及时、有力的服务。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国资〔2009〕38号)的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会境外投资决策失误,省国资委将追究在决定该项决议时未投反对票董事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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