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监[2012]2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教育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要求和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从9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开展检查,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工作重点
(一)列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教辅资料的;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评议推荐、征订过程中向出版发行部门、学校等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公办幼儿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
(四)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费的;
(六)公办高中超“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在“三限”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的;
(七)中小学校以改制名义乱收费的;经清理为公办学校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的;
(八)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取学费的;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
(九)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
(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的;
(十二)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 精心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教育收费检查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在总结多年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到人,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明确政策,排除干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协调配合。治理教育乱收费是2012年六项纠风重点任务之一。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与纠风、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屡查屡犯的学校,不仅要实施经济制裁,还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提醒告诫。各地应当将提醒告诫作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利用提醒告诫会、告诫函等形式大力宣传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特别是新近出台的政策,鼓励学校自觉纠正违规收费行为,退还多收费用。
(四)做好调研。专项检查中,各地要重点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教辅材料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清理规范高中改制学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存在的问题等五项内容加强调查研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五)依法清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将清退执行情况作为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将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给家长和学生,切实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巩固治理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反弹。
(六)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对部分拒不纠正越权行为的单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前将书面总结报告、统计报表、专题调研报告报送我委(价监局,传真010-68501757)。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