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打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依法办发〔2012〕9号)要求,我委对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项、第158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第七条第1款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

  《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一、财税政策(六)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留的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第100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四)(2)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工作规则》第七条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通知》

  《关于3.5GHz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扩大试点评选(招标)中标结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5.8GHz频段智能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电短距离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8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2)、《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食盐准运证核发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

  6、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7、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8、无线电台(站)设置、频率指配、项目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9、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1、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8项。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法律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项。

  (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第七条第1款;第3款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5、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一(2)《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6、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四)(2)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7、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1)《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1项。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留的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0项。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3)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行政处罚(76项)

  1、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违反规定,采取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4、违法规定,试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5、违反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6、违反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7、违反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8、违反规定,在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9、违反规定,阻扰、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10、违反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11、管道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1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3、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6、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7、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8、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违反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扰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0、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2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2、违反规定,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3、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4、违反规定,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内容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5、违反规定,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6、违反规定,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7、违反规定,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8、违反规定,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9、违反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

  30、违反规定,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31、违反规定,制作和生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软件产品,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32、违反规定,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33、违反规定,销售含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34、违反规定,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35、违反规定,软件产品的测试版未明确标出并盈利性销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36、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或者转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

  37、违反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38、违反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和生产工具,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

  39、违反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批发活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

  40、违反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41、违反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42、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四条

  43、违反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

  44、违反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45、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46、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47、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8、违反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2)《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四条;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9、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0、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51、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四条。

  52、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四条

  53、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4、违反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55、违反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渔、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6、违反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57、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8、违反规定,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9、违反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0、违反规定,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处罚种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六条

  61、违反规定,物业公司或者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七条

  62、违反规定,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3、违反规定,供电企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4、违反规定,供电企业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5、违反规定,供电企业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6、违反规定,供电企业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7、违反规定,供电企业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8、违反规定,供电企业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

  69、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限期安装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九条

  70、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或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处罚种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九条

  7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

  75、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76、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三)行政征收(1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5项)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2)《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07年5月31日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的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审定的制度。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3号)第十三条“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

  2、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一、财税政策(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2009年2月4日公布,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部联产[2000]968号,2000年10月1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3、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查。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达标测试;对测试未达标的,不予验收。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3号)内设机构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和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甘政办发(2009)203号)内设机构第十二条:承担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协调工作。

  5、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2)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甘政办发〔2009〕203号)职能调整第3条划入全省无线电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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