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2013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5%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发出2013年提高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5%,由260元提高到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35元提高到259元。

  两部门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保障标准,省级将按照2012年各地保障人数及2013年总资金量核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好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及时变更低保档案,着力打造阳光诚信低保。

  按照省政府要求,此次提标工作,应在2012年底城市低保保障人数范围内实施,各地严格控制保障范围,对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的,省级财政不予补助,其保障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此次提标后的补助资金必须于2013年1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户。

  近年来,甘肃省连续六年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列入为民办实事任务。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与我省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大低保资金管理监督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下达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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