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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1


【发布单位】商务部 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978号
【发布日期】2012-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企业第一批、第二批分等定级工作开展以来,对提升我国零售企业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促进诚信经营,引导零售业“调结构、转方式”和规范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GB/T27916—2011)已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并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部将开展针对百货店的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范围

  在前两批分等定级工作基础上,将开展范围扩大至零售企业规模较大、发展水平较高且条件成熟的地级城市。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培训部署(2012年9月—10月)。

  拟于2012年10月举办面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拟参加申报的百货企业的培训班,以宣传标准、动员部署、复查审核为培训主要内容。

  (二)企业申报(2012年9月—11月)。

  参加分等定级的百货店应对照国家标准,重点查找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参加分等定级的百货店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申报。已审定为达标级1年以上的百货店直接申报晋级与复查,参加申报的百货店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至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审核评定(2012年12月—2013年1月)。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3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8]15号)及《百货店分等级划分及评定》附录A、附录B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核评定。其中,达标百货店的复查及审核评定主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百货店分等定级审定表(见附件2)于2012年12月30日前由百货店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并报送商务部;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商务部将组织金鼎百货店预选单位的审核评定。

  (四)公示总结(2013年2月—3月)。

  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后,将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名单分别在各自政府网站公示。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由商务部颁发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证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总结百货店分等定级的情况和经验,并报我部(流通发展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认真贯彻《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的国家标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评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流通业发展司)沟通。

  (二)各地在申报、审核评定第三批零售企业分等定级时,要注重借鉴前两批的操作经验与方法,既要坚持以前的成功做法,又要结合新情况进行创新。

  第三批零售企业审核评定中,要根据当前流通业“转方式、调结构”及扩大内需的要求,加强对百货店“品牌商品”、“自营水平”等项目的审核考评,进一步引导百货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努力提升自营水平。

  (三)充分发挥各地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企业的申报、整改、审核评定工作。

  (四)建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加分等定级百货店的联络员制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分等定级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秦怡 武传亮
  电 话:010-85093774 010-85093792
  传 真:010-85093767
  邮 箱:ltqiye@mofcom.gov.cn


  附件:1、百货店分等定级申报表(百货店填写)
    2、百货店分等定级审定表(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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