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市场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黔商发〔2012〕30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2年市场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2年安排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及“农超对接”、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二、验收依据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农超对接”建设项目:《生鲜配送中心建设标准》,《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

  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

  三、验收程序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项目。 由各市(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实地抽验。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及“农超对接”、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综合验收。

  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货架由省商务厅统一招标购置,待货架配送到位后,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农家店信息化服务终端设备由商务部统一招标购置,待实施方案印发后,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验收。

  四、验收内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核实农家店规划布局、台帐建立、配送率、店面整洁度、招牌悬挂、明码标价等内容,特别要检查承办企业是否对农家店进行改造投入。对只挂牌没有投入的农家店不予验收。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及“农超对接”、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核准的建设内容;是否 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资金是否足额投入到位,账物相符,并及时入账,实物、票证、资金流动等真实有效,并通过财务专项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验收时限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项目。各市(州)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2013年1月6日前上报验收报告(附项目验收合格清单)。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及“农超对接”建设项目。各市(州)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验并上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从2013年1月6日起组织综合验收,1月20日前结束。

  (三)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州)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初验并上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3年3月25日前完成综合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初验)工作,严肃验收纪律,公正、公平、公开把好验收(初验)关。

  (二)严格规范,坚持原则。各市(州)在验收(初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照商务部的有关项目建设规范,赴实地逐一验收(初验)。

  (三)落实责任,全面考核。各市(州)要建立验收(初验)工作责任制,要对验收(初验)的项目建立档案,并按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有关考核工作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验收(初验)结果将作为本年度考核内容,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建设指标分配的依据。 本年度安排未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作为下年度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新申报、审核。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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