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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自治区生态乡镇和第二批自治区生态村创建工作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经过审定,分别命名第一批8个乡镇和第二批37个村庄为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自治区级生态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治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与初审情况

  2012年共收到各地州申报自治区生态乡镇材料24份,分别是伊犁州8个、阿勒泰地区3个、塔城地区1个、昌吉州2个、哈密地区4个、巴州1个、阿克苏地区5个。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和吐鲁番地区7个地州市未申报。

  收到各地州自治区生态村申报材料109份,分别是伊犁州36个、博州3个、昌吉州10个、巴州4个、阿克苏地区5个、塔城地区10个、阿勒泰地区32个、哈密地区9个。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和吐鲁番地区6个地州市未申报。

  按照审核规定,我厅组织对各地州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对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乡镇、村庄进行了淘汰,确定18个乡镇和64个村庄的的申报材料基本合格。2012年9月和10月,组织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重点乡镇、村庄进行了现场核查。

  二、申报乡镇、村庄的现场核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乡镇现场核查情况

  根据创建自治区生态乡镇的考核验收标准,针对5项基本条件和15项考核指标制订了明细考核打分表,逐项对档案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乡镇建成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乡镇所属村庄的环境指标达标情况进行了抽查。

  通过现场核查,18个乡镇中有伊犁州霍城县水定镇等8个乡镇符合自治区生态乡镇的标准。这些乡镇成立了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以乡镇带村庄,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总体满意。同时,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等核心考核指标均能达标。

  其余乡镇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距离自治区生态乡镇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乡镇所属生态村庄命名比例不符合创建要求,乡镇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达不到要求;乡镇所属农村公共设施不完善,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不到位,清洁能源普及率等指标不达标,“白色污染”尚未得到控制;总体亮化、美化、硬化、绿化工作尚不到位,存在环境卫生比较脏乱,宣传氛围不浓厚等问题。

  (二)生态村现场核查情况

  依据创建自治区生态村的考核验收标准,针对4项基本条件和15项考核指标制订了明细考核打分表,逐项对档案材料进行了审查,重点对村庄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通过现场核查,64个村庄中有37个村庄符合自治区生态村的标准。这些村庄实施了“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设工程,村委会成立有生态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有兼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村庄制订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方案,村庄布局合理,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村规民约和环境保护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村庄与乡镇签订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得到落实;同时,公共设施较为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清洁能源普及率、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农膜回收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绿化覆盖率、农用化肥和农药施用强度等主要考核指标均能达标。

  另外27个村庄经过核查发现,距离自治区生态村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生活垃圾、污水尚未实现集中收集处理;清洁能源普及率、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等指标尚未达标,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普遍存在村庄环境不够整洁,有暴露垃圾,乱搭乱建等现象,绿化、美化、硬化、亮化等环境“四化”工作不够,村庄环境总体感官和视觉效果较差。

  三、抓好生态示范建设进一步要求:

  党的十八大专章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各地州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下大力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住农村生态示范创建这个有效抓手,坚持典型引路、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开展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带动各级政府积极投身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良好局面,达到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农牧民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目的。

  (一)各地要制定逐级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实施计划,制定地州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指标体系及管理办法。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尽早编制生态县或生态乡镇《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生态示范建设要从生态村抓起,命名的生态乡镇其所属村庄80%以上须达到生态村标准并得到命名。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有机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积极。农村综合整治项目要重点选取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卓有成效的乡镇、村庄优先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也要重点选取实施了“富民安居”“牧民定居”等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县、乡镇政府积极性高,具备典型示范作用的乡镇、村庄。两者要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二)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自治区级和地州级生态乡镇、村现场核查原则上由各地州环保局严格把关,负责逐一审核与检查,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国家级生态乡镇、村的检查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村的抽查。

  (三)生态示范创建得到命名的乡镇“以奖代补”奖励资金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有关要求,用于乡镇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挪用。

  (四)各地州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探索将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纳入对县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加大督查与监管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对本级生态示范命名的乡镇、村实施“以奖代补”奖励。

  (五)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上报申报材料同时须上报地州环保部门推荐命名文件(含名单)、地州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命名文件(含名单);生态乡镇须列表说明所属村庄名称与数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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