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59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4〕17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3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区境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系公路行政等级为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建立区、镇(街)、村分级责任制,即“县道区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实现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全覆盖,做到有路必养、管养到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完善区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职能职责,镇街在建设管理办公室(科)中,确定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按需组建多支乡道、村道公路常态化管理养护队。
第六条 区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二)会同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养护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的养护补助资金;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督促做到专款专用;
(四)检查考核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依法委托镇街按照权限对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
(六)负责制订管理养护制度,组织管理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区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的大、中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监督镇街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管养示范路创建规划工作;
(五)负责县道公路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及信息上报工作;
(六)配合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路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镇街开展乡道、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镇街负责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本级财政预算,筹集除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的不足部分养护管理资金;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与村级组织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的质量验收;协助与支持区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开展县道公路养护工作;
(五)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六)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实施乡道、村道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七)指导村级成立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开展乡道、村道公路日常管养工作;
(八)按计划完成乡道、村道公路管养示范路创建工作;
(九)负责乡道、村道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及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养护机制,其内容包括:明确管养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养队伍、明确管养范围、建立管养制度、筹措管养资金、制定检查考核办法等。
第三章 养护质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正确的工程技术措施,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损坏部位,不断提高养护质量,保持公路良好、安全、畅通、整洁、美观,并有计划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公路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害能力,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
第十二条 路基养护质量要求:维修、加固路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整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路面养护质量要求: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复,以保持路面状况良好、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有计划地对路面进行大、中修及改建,以提高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桥涵养护质量要求:主要是保持桥涵处于整洁、良好、正常的技术状况,保障行车安全、通畅,延长其使用寿命。其养护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检查及评定,采集更新桥梁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公路桥涵的检查、评定制度,对公路桥涵构造物进行周期性检查;
(二)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桥梁养护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通畅,结构物无明显损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
(三)加固改造:为保持桥涵实际承载量及交通量设计标准,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需要提高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及时对存在病害的桥涵进行加固或改造。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应满足“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各种设施的养护,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位置准确,无明显歪斜、变形、缺少、遮挡、损坏、油漆脱落等病害,以保持设施的完整、齐全、良好的状况。
第十六条 公路绿化质量要求和环境保护: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选择适合绿化植物品种栽植。公路两侧边坡及沿线空地尽量绿化,绿化树木应经常修剪、整形保养,保持其生长良好;并在每年春、秋两季,在距地面1—1.5米高树干处涂刷白剂,防止病虫侵害;加强沿线巡查,防止砍伐、破坏树木。公路环境保护应与公路建设和养护相结合,开发和利用环境,应注重维护生态、降低污染、保护沿线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持水土等。
第十七条 养护安全要求: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养护施工机具的定期维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符合使用要求。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的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做好日常养护、桥涵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并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因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损坏公路设施和严重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建立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灾害路段,加强检查、检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尽可能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毁阻,应按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抢修,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灾害扩大,避免或缩短阻车时间,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管理养护示范镇和文明示范路创建,做到区有示范镇、镇有示范路。通过示范路建设,逐步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镇(街)根据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乡道、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实施乡道、村道路政巡检查;
(二)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国、省、县道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管理乡道、村道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七)管理乡道、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八)管理乡道、村道公路的施工安全秩序;
(九)其他涉及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不得在现有公路、已规划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外不少于20米。
镇街在编制、实施公路沿线及乡村集镇等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破坏、挖掘、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得少于1米。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二)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弃土、物料;
(四)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损坏、擅自移动和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泄漏、抛散物品污染公路;
(八)车载物品不当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在农村公路的用地范围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性棚房、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应经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设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该公路改造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严禁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由各责任单位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镇街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公路的需要,在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在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工作,并加强公路行道树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伐、破坏。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事项需办理相关许可:
(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线;
(二)跨、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使;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使公路;
(六)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
(八)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九)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及公路用地内树木。
在县道、乡道范围内从事上述作业的需经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村道范围内从事上述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镇(街)同意。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份由管养单位自行筹集解决。按照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进行配套的原则,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2000元/公里·年。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需镇街配套筹集外,还可采取受益村民“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办法筹集。
第三十一条 镇街管养的乡道、村道公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以考核的方式,在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可直接拨付到管养责任单位的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政务公开,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镇(街)、村的养护资金应定期向群众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补助路段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考核补助范围。
第三十五条 镇街每月应进行一次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管养工作考核检查。区交通主管部门对镇街农村公路每年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街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金补助。考核实施细则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发布的《璧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