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对各市申请2012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进行了评审,经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的10个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认定条件,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等3户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条件,现予公告。
公告有效期2012年12月17日至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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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