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二)坚持标准,规范管理。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三)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从事海洋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四)规模以上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五)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四、便捷准入服务
(一)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五)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六)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建委、国土房屋、环保、安监、交通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七)“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五、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市政府建立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刘岩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周小渝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蔡有彬担任副召集人,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制定方案,推进“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督查。要根据各地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当地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