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构建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体系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

  省编办近日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升机构编制执行力,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办法》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配合协调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组织部门应当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财政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办法》规定编制使用等方面的工作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或调整人员时,应当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用编申请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核准手续。持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选拔、录用和调整人员手续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单,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开具入编证明单;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单、人员入编证明单,选拔、录用、调整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审批人员工资,核拨人员经费。同时要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移送等制度,保障配合协调工作机制正常运行。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组织行为,发挥职能作用,为健全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配合协调工作体系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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