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加强了对工业清洁生产的支持,安排了一批重点行业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示范项目,取得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7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工作质量

  (一)加强项目审核。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项目审核工作,认真查验项目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特别是对项目整体(含子项目)近3年内是否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进行审查,对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加强项目论证。对应用示范项目,要充分论证项目技术工艺的先进性、项目实施基础、建设方案以及项目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应用示范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为行业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范围,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应不超过3年(包括项目申报年度),并已完成竣工验收。

  (三)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对拟上报的应用示范项目,结合项目资金申请材料,重点核实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能力;对拟上报的推广示范项目,重点核实项目完成的情况与实际效果,确保申报材料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二、加强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一)实行项目进度跟踪制度。对已下达资金计划的应用示范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的,应及时掌握进度和预期完工时间;资金计划下达半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收回已安排资金;未按申报建设周期完成的,须调查项目延期原因,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予以说明,同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抓紧落实,推动项目加快建成;如遇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变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具体要求见附件)。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申报。

  三、及时组织竣工项目示范效果评价

  (一)对已竣工的应用示范项目,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实施效果进行论证评价。对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的项目,要提出技术推广建议;对未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的项目,须详细说明原因。评价结果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加强对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经查实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把项目申报单位纳入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项目;对上报该项目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申报。

  附件:工业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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