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明确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

  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公布补充通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提出,相关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