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换证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换证等事项,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办理程序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相关事项,应按照规定备齐相关材料,报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和州(市)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二)材料受理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须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本人(新设担保机构拟任法人)前往财政部门办理(法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理);涉及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的,需变更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财政部门办理。

  (三)办理时限

  1.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送件人、申请事项、受理时间、取件人、取件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2.各县(市、区)、州(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新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4. 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省财政厅的批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换证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条件及要求

  1.申报时间

  省财政厅受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限额规定;

  (2)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满3个月;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规定的任职要求。同时,拟任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政策知识培训班;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固定营业场所。

  3.申报材料

  (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4)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证明、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近5年工作简历;企业法人股东近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法人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还应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资的文件;

  (5)拟任法人、出资人(股东)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政策知识培训班的有效证明资料;

  (6)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最高学历证明;

  (7)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8)公司章程草案、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9)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的要求

  1.申报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2个月内不受理变更申请,其余工作日均可受理。

  2.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下列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按照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5)分立、合并或者注销;

  (6)修改章程;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3.申报材料

  (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2)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类型,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股东会决议,增加出资的股东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股东或股权变更:需新任股东资金来源证明、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政策知识培训班的有效证明资料,以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需提交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五年工作简历、在银行业和担保行业任职经历、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新任法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政策知识培训班的有效证明资料;

  (4)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

  (5)营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新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变更工商注册地的还需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6)注销或申请依法破产: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等;

  (7)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需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的要求

  1.申报时间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2个月向公司住所所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2.申报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附件3);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4)。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换证核查,并向中介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①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与银行开展业务的有效证明;

  ②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的相关合同、凭据等;

  ③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帐;

  ④担保公司会计资料、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⑤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本金、股东等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如有多次应当连续连贯)。

  ⑥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工作简历,在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任职经历,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⑦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场所一致;

  ⑧中介机构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在保责任余额明细情况、部分担保业务合同、资本金运用有效证明材料等。

  3.年审要求

  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换证核查工作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施必要的取证、资料收集等程序,对核查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附件进行存档,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披露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省财政厅将通过年审换证、实地核查和委托中介机构核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1. 开展或变相开展禁止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2.未按照《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收取的客户保证金。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换证申请资料。

  4.首次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1年内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首次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年内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6.在监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核查,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不实,或篡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

  7. 采取办理股东变更事项,变相转让融资性担保机构。

  8. 监管部门认定属于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妥善处理好在保业务;未上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的,应由相关负责人及时上交省财政厅;同时,该公司不得继续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证照的工商年检。

  (三)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 融资性担保机构遗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媒体公示满20个工作日后,按本《通知》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补办。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在当年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名称、经营范围变更,不得再从事融资性担保行业,且不得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5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

  3.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

  4.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

  云南省财政厅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1]1.doc

  担保公司【变更、设立】申请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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