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第147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3

2012年第147号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9月23日报告,英国确诊1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该病例发病前具有去往沙特阿拉伯王国旅行史,发病期间曾在卡塔尔多哈一家医院救治。此前沙特阿拉伯曾报告1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死亡病例。为防止该型病毒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仔细排查,对发现具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嫌疑者,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感染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上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果出现较重的感冒、发热症状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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