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规定,省安监局草拟《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包括电子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反馈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二处。
联 系 人:周剑
传真电话:0791-85257051
电子邮箱:zj@jxsafety.gov.cn
附件: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7日
附件:
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修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一)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许可分级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省级、设区市级公司(含油库)暂维持原发证方式不变。
(二)设区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4.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企业(含运输工具加油站)。
(三)县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以上许可范围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三、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满足《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同时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四、申请与颁发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制件),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企业还要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2.带有储存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装置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装置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装置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4)储存装置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二)变更申请。
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延期申请。
1.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参照首次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企业还要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五、监督管理
(一)注销。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2)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3)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4)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信息公布。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等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三)信息上报。
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
(四)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具体问题
(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
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二级达标证书的企业,在申报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可免于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对带有储存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剧毒化学品经营规划布点。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实行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经营,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从严控制剧毒化学品的文件精神,请各设区市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布点规划。原则上有控制有较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县(市、区)不超过10家,其余县(市、区)不超过3家。
(四)关于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
对于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严格按照《关于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7〕259号)执行。业主单位自主选择在省安监局备案的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验收实行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三方监理和省安监局备案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引进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
(五)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规定执行。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六)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带有储存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现有已发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范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系统改造竣工验收的,一律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限期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从严处罚。延期换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等级装备相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带有储存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公布60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储存装置,必须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228号)要求,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有企业2014年底前未按要求进行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不予经营许可证延期。
六、其他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的申报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办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理由推迟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坚决杜绝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延续情况。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新版本经营许可证前,经营许可证及其载明内容,暂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仓储经营”。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公安部2011年11月25日公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为准;《危险化学品目录》未发布之前,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按照原国家安监局等8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执行。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