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宣传我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在我国商贸流通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发[2012]2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本地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资质审批、资金扶持、服务协调等方面的内容。认真总结近年来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的工作成效,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带动效果。
二、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结合当地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通过有关负责同志或专家接受采访和发表评论、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深入宣传和解释。
四、填写《民营企业承担内贸财政资金重点工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请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我部,其中,前三项工作情况报流通发展司,《民营企业承担内贸财政资金重点工程情况统计表》按项目类别分别报我部业务归口司局。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赵涛 武传亮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92
传 真:010-85093767
邮 箱:zhaotaosg@mofcom.gov.cn
附件:民营企业承担财政内贸资金项目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