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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贯彻落实等文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0    浏览次数:2

  9月18日,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商秩发[2012]327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现就《贯彻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贯彻意见》是商务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期相继印发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若干重要建设目标。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着指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决定》和《规划》印发后,商务部领导高度重视,做出专门批示,要求专题研究贯彻国务院《决定》和《规划》精神,全面部署商务系统做好相关工作。

  近年来,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生猪屠宰行业监管,酒类流通、食品经营及餐饮服务等流通领域食品行业管理上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管理体制,推动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并取得一定成效,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流通领域食品行业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生猪屠宰行业产能总量严重过剩,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设备和管理落后;酒类流通、食品经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数量多、部分生产经营者经营管理不规范;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还不尽完善、监管执法力量不足,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进一步解决制约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商务部近期出台了《贯彻意见》,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经营、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督执法等方面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贯彻意见》指出深入持久开展重点行业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是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

  2011年以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等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商务部在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等行业也深入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今年商务部和农业部等5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共检查生产经营主体25.3万个,查处私宰窝点和加工店2257个,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5475个,处罚涉案人员3790人,查获非法屠宰肉品90万公斤,罚没款3583万元。在节假日等酒类消费旺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检查酒类经营主体42.6万户,检查酒类进口商6904户;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287起,涉案货值3.1亿元。实践证明,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主动出击,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是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贯彻意见》强调要把集中治理整顿机制化、长期化,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长期坚持深入开展下去。同时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排查隐患,通过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严厉整治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在推进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能更好地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稳步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三、《贯彻意见》提出加强重点行业管理,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

  一是从调整行业机构、促进行业升级和提升日常监督效力三个方面,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目前我国的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此《贯彻意见》提出要继续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屠宰企业,加强政府财政投入,支持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环保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全面提升肉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出要落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制定监督检查程序和操作规范,细化检查内容,,更好地督促企业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避免检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二是对酒类流通、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发展规划,规范企业生产经营。2011年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1]459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38号)等文件,《贯彻意见》强调要通过落实以上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起法制化、标准化的行业管理体系,加强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和制度,从根本上促进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建设食品经营行业诚信体系。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故意生产加工伪劣食品。为树立诚信典型,今年中央文明办将食品安全纳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央文明办、商务部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常州联合召开了“学习双桂坊、诚信做食品”现场会,2012年也开展了以“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为主题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的基础。《贯彻意见》提出建设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行业诚信体系,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在完善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执法检查记录基础上,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违规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公布制度,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在流通领域建立起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的外部约束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和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四、《贯彻意见》强调加大投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一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明显滞后,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全国各地已基本建立起商务综合执法队伍,但对于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执法,大部分基层商务执法由于人员少,缺乏必要的装备,检验能力较低,执法能力弱,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薄弱问题,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必须尽快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日常监管能力。《贯彻意见》首次提出今后一段时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目标,从人员配置合理化、装备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三方面提出完善措施,全面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是建立健全监管的技术支持体系。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和措施,电子追溯体系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追究责任、快速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分三批支持35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从2011年开始,选择山东张裕、四川五粮液、贵州茅台等酒类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科技领先、便捷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开展了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这些都是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益尝试,也是政府关心、媒体关注、百姓受益的一项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贯彻意见》提出要在试点基础上,争取覆盖有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初步形成与全国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相适应的全国追溯网络架构。同时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追溯工作信息对接,形成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全过程的完整追溯链条。

  五、《贯彻意见》明确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监督,是促进食品安全的保障

  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好转,离不开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监督。近年来,商务部开展了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外贸出口等行业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基础上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科普知识,《贯彻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食安办[2011]17号),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及培训时长,对进一步普及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提升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贯彻意见》提出从健全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多角度推进社会监督工作,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在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社会合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贯彻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目前各地区商务系统已开始制定地方工作方案,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分工,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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