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86号)的要求,严把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关,对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出具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及总量指标来源明细,并附项目总量指标来源表(见附件一)。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须及时掌握辖区内实行总量指标区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时间,以及提供其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按季度上报总量指标区域“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本辖区“十二五”各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使用情况。上报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和附件三。电子版于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环保厅总量控制处。
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总量指标区域“三同时”减排项目的实施;深挖减排潜力项目,为区域经济发展腾出总量空间。对总量指标区域“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自治区环保厅将予以通报和实行新建项目总量指标限批。
附件:1、××项目总量指标来源表
2、 ××地区第 季度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三同时”项目执行情况季报表(SO2/NOX/COD/NH3-N)
3、 ××地区第 季度 “十二五”各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使用情况季报表(SO2/NOX/COD/NH3-N)
(联系人:曾弋航,刘 佳;电话:0991-4165365,4165440(传 真);报送信箱:zlb@xjepb.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