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2012年末,省民政厅再次传来惠民好消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将提高15%,由260元提高到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35元提高到259元。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下发的《关于2013年提高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要求,此次提标后的补助资金必须于2013年1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户。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连续六年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列入为民办实事任务,这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政府要求,此次提标工作,应在2012年底城市低保保障人数范围内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保障范围,对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的,省级财政不予补助,其保障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确保城市低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及时变更低保档案,着力打造阳光诚信低保。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大低保资金管理监督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要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下达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提标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