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乐至双窝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4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正式核定国道312线东乐至双窝铺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请示》(甘交财〔2012〕97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东乐至双窝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763号)批准试行收费截止期将至。经研究,现将东乐至双窝铺收费公路(以下简称东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东双收费公路收费全程设置清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一)小车(含单排微型车)每车收取5元;

  (二)大车每吨收取4元;

  (三)摩托车每车收取2元;

  (四)拖拉机每吨收取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东双收费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2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5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50元。

  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收费期限

  东双收费公路收费期暂定8年,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接此批复后及时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每年按时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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