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国“绿卡”权利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2

  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等25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办法》第一条规定:持有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有关内容作出解读。

  出入境有何便利?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三条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华工作有何便利?

  第四条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子女上学有何待遇?

  第八条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如何参加社保?

  第九条规定,“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买房方面有何政策?

  第十条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第十一条规定,“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明确持“绿卡”人员不受外国人在中国买房必须住满一年的限制,其他购买条件仍按有关部门或地方规定执行。

  可办理哪些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提出可将“绿卡”作为有效证件,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目前,相关部门正全力配合,将以《办法》为依据,尽快制定出台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实施细则。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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