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城区保障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30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镇,海州区等五区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30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7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30元/年提高到2010元/年。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增资金需求计划,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构建和谐阜新,推进转型示范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区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三)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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