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一问责八清理”实施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冀发改招标〔2016〕230号),于2016年3-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经汇总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清理意见,整理汇编了河北省拟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以及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等媒体上,对全省拟保留的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进行公示,征求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拟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有意见建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纸介质意见可寄送到:石家庄市自强东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00;联系电话:0311-88600043,88600399,传真:0311-88600043,88600399,电子邮件:zbtbqli@hbdrc.gov.cn。)
附件:2016年度河北省拟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冀发改投资【2016】51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