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煤监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2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的要求和贵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领会《通知》意义

  《通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相关内容的修改、增加,是在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新规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瓦斯抽采和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新要求的基础上完善的,对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瓦斯、水害防治,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充分领会、严格落实。

  二、认真把握工作重点,严格执行审查和验收标准

  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矿井安全条件、灾害类型等实际,切实把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和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落实、完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设施。

  (一)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设施设计不得通过审批。

  (二)对瓦斯、水、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安全条件未查明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得通过审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有以下资料作为依据:

  1.符合规定的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结果、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且其参数测定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矿井瓦斯等级明确。查明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基本参数和瓦斯涌出形式,弄清瓦斯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等情况,明确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及其区域,掌握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情况等。

  2.达到相应勘探精度的井田勘探报告,改扩建(含整合)煤矿为符合规定的水文地质报告。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查明区域内含水层、承压水、地表河流与矿井关联的情况,查明井田内老窑、采空区和废弃巷道积水情况等。

  3.符合规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查明煤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的爆炸危险性基本参数,明确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

  (三)对矿区地质灾害不清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得通过审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要有矿区内的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作为依据,且查明井田内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陡崖峭壁、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对安全设施设计达不到规定安全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必须依据准确的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水文地质条件及涌水量、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基础资料,落实、完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设施。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2.高瓦斯矿井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达标措施。

  3.按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水安全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还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设置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或防水闸门安全设施。

  4.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按照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灭火安全措施,设置综合防灭火安全设施。

  (五)矿井开拓开采、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等各大生产安全系统设计与验收,要坚持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布局简单、系统可靠、安全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完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设施,保证生产建设活动合理集中、协调平衡。新建、改扩建(含整合)煤矿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1.改扩建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说明改扩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原生产系统允许生产的范围、规模、时期和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过审批。

  2.改扩建工程与原生产系统关联、相互影响的,要编制系统过渡时期专门的安全保障措施,改扩建工程建设施工前必须停止原生产系统生产活动,应该封闭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

  (六)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等要求,紧急避险设施按照避难硐室优先原则建设,各系统根据矿井建设工程进度按时建成,实现必备基本功能。

  (七)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规定建设完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达不到设计和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

  三、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

  要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作为煤矿安全“三项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监察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煤矿建设项目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不按规定施工顺序组织施工的,不得进行施工;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管五方责任不落实的,不得继续施工;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联合试运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超期进行联合试运转的,不得进行或继续联合试运转。改扩建(含整合)煤矿不能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关联、相互影响的,在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暂扣或注销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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