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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和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4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继续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各有关省(区、市)按照我部要求,积极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择优推荐创建单位1100余家,大力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不断提升示范场建设水平,提高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得到全面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步伐继续加快。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场创建活动,我部拟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和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2012年经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择优推荐的示范场创建单位及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二、考核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考核验收工作。应成立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验收工作组。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认真考核验收,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我部还将对各地考核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示范场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考核验收表(见附件)逐项进行考核。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我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参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渔[2012]45号),执行县级初验和省级终验,严格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逐一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示范场考核验收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23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二)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考核验收意见(项目单位材料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备案。每个承担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一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决算、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每个项目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逾期或未按照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完成。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考核验收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113.CEB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考核验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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