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2〕1056号
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2]374号)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委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产业[2012]1678号)要求,为做好中小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做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工信委会同财政厅组织验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发改委会同工信委组织验收。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说明,对2012年年底前完工的项目(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材料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项目申报省级受理部门备案。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中小企业项目。
从2013年开始,市州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对到期完工的项目要随时完工随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每季度汇总分别报送项目申报省级受理部门备案。
二、要加强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市州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每季度对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督察,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建设内容和进度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各市(州)要保存完整的项目申报、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原件资料。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市(州)要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分别报送项目申报省级受理部门。
省工信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