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69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上海市、各区(县)及市属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和已建以提高人民防空功能为目的加固改建的民防工程,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民防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民防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1、各类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单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各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具体为民防专业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民防工程建筑面积区域。

  3、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负责防护质量监督。

  三、对附建式民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如遇地下结构局部为非民防工程的,且民防与建筑工程面积相差较大等特殊情况的,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调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协商,明确主要监督机构,协同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对单建式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民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对附建式民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3、对兼顾设防工程,民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民防专业防护质量监督意见书,作为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建质监总(1999)第01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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