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要求,现将做好我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饲料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二、规范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工作。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续展后,企业应当为其产品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三、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我委负责承担饲料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自2012年12月起,由我委将统一组织开展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工作,并组建成立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专家库,验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切实做好换证企业的指导工作。2012年12月1日起,持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申请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各地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设立门槛,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组织已获证的饲料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改进生产条件,确保2014年7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顺利换证。逾期未换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否则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