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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1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2〕1027号
【发布日期】2012-09-28


  近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和6月8日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以下简称审核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等问题,少数地区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为加大力度推动落实审核清理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确保审核清理取得预期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明确将审核清理工作列入2012年国务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当前,审核清理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审核清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加大工作检查力度,杜绝侥幸松懈心理,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开展审核清理工作,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工作大局。

  二、切实做好县、市两级联合审核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县(区)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审核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仍未完成自查整改的企业,或仍未完成现场审核的区(县)要加大督导力度,明确截止时间。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职能部门加快现场审核进度,严格按照标准逐项审核,重点审核标准中的重点项目。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明确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全套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对于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

  三、继续加大省级督查和复核力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找审核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自行降低审核标准等行为,防止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可将督查与复核工作相结合,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已经上报的材料先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申请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家;不低于全省申请审核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的5%。抽查范围尽量覆盖全省所有地(市)。对于现场抽查中发现上报材料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要求该地(市)重新审核清理。

  四、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和工作通报的作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市),要予以督促。同时,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定期对全省审核清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各地(市)审核清理绩效进行评估排序。对于审核结果较差的地(市),要作为今后督查和现场抽查的重点。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对部分地区审核清理工作进行现场抽查。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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