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自《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工作,积极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省2010年获批的两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引导我省电子商务和相关行业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自2013年开始每两年对示范企业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示范标准,遴选发展情况良好,达到示范标准的企业,经评估公示后确定年度示范企业名单。按此规定,上一轮已经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须按新的标准和要求,重新申报和按标准参加遴选。

  2013年,我省可向国家商务申报2家示范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申报,经初审后报送省商务厅。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原有示范企业数量(我省为2家),类型要兼顾内外贸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示范企业申报表、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二)评估确定。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申报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估,推荐到商务部。商务部组织专家根据示范规范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拟订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后确定为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三、2013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3年3月,企业进行自评、申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总结评估、遴选,并于3月26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和2013-2014年度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于3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

  (二)2013年4月,商务部组织专家评估,公示名单。

  (三)2013年5月,发布2013-201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估和推荐工作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确保扎实推进。

  (二)严格执行标准。总结评估应以召开专家座谈会、评估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结论科学、公正。示范企业申报评审要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三)做好公共服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研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帮助示范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

 

  附件:1、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doc 

       2  、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提纲(附件2).doc 

                                    2013年3月14日

  (联系人:章淼青  电话:0851-8555155  传真:8555456   邮箱: zhangmq@gzec.gov.cn )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