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

豫安监管办﹝2012﹞156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分类属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选矿厂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一部分,应统一纳入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局实行分类属地监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驻豫企业(含其控股)、省管企业(含其控股)的新建(含改、扩建)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其它企业的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具体制定。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规定,新建选矿厂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从发文之日起,新建选矿厂应依照相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委托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分别编制《选矿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报告》,与配套的新建尾矿库一并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已建成且有尾矿库的选矿厂,可结合尾矿库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凡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选矿厂,应于2013年6月底前,依照《选矿安全规程》、《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等规范标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选矿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编制《选矿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查找安全隐患,按照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权限,报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三、夯实监管基础,开展选矿厂摸底调查工作

  有关选矿厂和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把选矿厂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配套生产系统进行安全监管,立即开展选矿厂摸底调查工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选矿厂数量、选矿厂基本情况、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选矿厂尾矿堆存情况、选矿厂周边影响情况、选矿厂主要危害因素及危险源情况,按照每一个选矿厂一张表格的形式建档,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张改名    联系电话:0371-65866580

  电子邮箱:zhgm99@163.com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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