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厅直属单位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更好地推进我厅系统党建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厅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1、厅直属单位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
4、党委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由厅直属单位党委提前1至2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议事范围
1、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重要措施。
2、研究决定厅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
3、讨论决定厅直属单位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问题请示、重要情况汇报。
4、审批基层党支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及党员发展工作。
5、对违纪党员的立案、调查、处分意见。
6、向上级党组织报批的重要请示、报告上级单位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及其他重大问题。
7、其他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及议事规则
1、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其他党委成员如有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2、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考虑,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特别是与成员个人分管有关的事项,必须事先作充分调研,形成主导性意见或建议,在会上提供足够的情况、资料,作为决策依据。
3、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态度明朗。
4、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按《党章》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形成决议。
四、会议决议
1、对于一般性议题的决议,由书记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对于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结果由书记当场宣布。
2、会议在研究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应通过反复酝酿、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会上难以统一的,可以放到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3、会议形成决议时要逐项进行表决;涉及人事事项要逐人进行表决。
五、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1、决议形成后,根据决议内容和职责分工,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组织实施,其他委员予以配合,机关各支部、厅属单位党组织要按党性原则,无条件服从,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确保决议的贯彻执行。
2、对于会议研究的过程和决议,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