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虚假标价蒙骗患者将受严惩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4

  12月20日,兰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今后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旦存在混淆服务项目或者计价、计量欺诈手段多收费用,并拒不执行国家在必要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等六种不良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通知》规定,以后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纳入价格审批和价格备案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制定收费项目和价格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价格。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如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自行制定构成暴利的价格;不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随意自立名目收取费用;不按规定公示或使用虚假标价,蒙骗患者;采用混淆服务项目或者计价、计量欺诈手段多收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在必要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强迫患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等六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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