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4

(试行)

总 则

为了规范甘肃省科技厅(以下简称厅机关)机关车辆管理和物业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厅机关的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维修保养、费用核算、规费缴纳、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工作。

第二条 厅领导相对固定使用一辆工作用车,分管处室与领导对口用车。厅重大活动需要统一调度车辆的,由办公室或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厅领导的意见衔接落实,保证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用车。

第三条 机关机动车辆主要保证市内应急、公务接待和处室下乡。处室需用车时,请填写派车单,经处长签字后,交后勤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厅机关遇重大活动,可调用厅属单位车辆,厅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从厅属单位调用车辆由厅办公室提前通知厅属单位。调用车辆实行调车单制度,调车单经分管厅领导签批后,交调用车辆所属单位派车。

调用车辆的加油费、路桥费及司机差费,由厅财务按规定核报。

第四条 车辆燃油费、保险费、年检费、小型维修保养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费用,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五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司机出车补助费、劳保费等费用的审核、发放。

第六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司机的教育和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

第二章 车辆维修

第七条 严格实行车辆维修申报审批制度和定点维修、保养规定,车辆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厂家定点维修。

第八条 车辆小型维修(4000元以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条财处审批核销。

第九条 大、中型维修(4000元以上)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的规定,厅机关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办公室委托服务中心统一购买加油卡分发给司机,司机凭卡加油。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运行档案,记录车辆各种运行费用,按季汇总结算,提供分管领导、办公室和司机掌握。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专人专车驾驶,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自觉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三条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勤,累计缺勤3天,扣发当月50%出车补助,累计缺勤5天,扣发全月出车补助。当月出满勤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按规定领取全额出车补助。

第十四条 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司机私自开车外出者,一经发现要予以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全年行车未发生责任事故,违章行为控制好的,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厅财务申请专项经费,年终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厅机关物业管理应遵循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原则,按照职工居住区域分区管理的办法进行,为职工及住户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文明的办公与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 甘肃省科技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代表省科技厅行使对厅机关物业的管理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住户是指省科技厅机关办公大楼及省科技厅庆阳路家属院一、二号楼的居住人。居住庆阳路家属院以外(如省科学院、省测试中心、省膜科院、省计算中心、省科学器材公司等)的职工应按照居住单位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管理是指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庆阳路居住区的房屋(办公楼、家属楼)的环境卫生、绿化、安全保卫及相配套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

第六章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住户享有公共物业的使用权,可对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住户有权监督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履行相关义务,住户有权拒绝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住户有权对其使用的房屋在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装饰、维修,但不得破坏楼房的整体结构或危及楼房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住户对家庭成员、亲友或相关人员在物业区域内的违章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户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方面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 住户、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所、公共通道,损害住户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事先征得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办公楼经费来源由机关负责,住宅楼由住户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机构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住户需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告知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方可进行装修活动。

第三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住户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拒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住宅楼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第三十二条 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及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方案,经协商后实施,所需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住户及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缴纳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拒不整改赔偿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三十四条 住户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的,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向住户依法收取逾期交费违约金并直至诉诸法律。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住户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有向住户赔偿的责任,并追究责任者经济、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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