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效能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6

为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效能风暴行动的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一、机关各处室职责范围以省科技厅“三定”方案为依据,将本处室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客观科学设定每个岗位具体岗位职责,量化、细化每个岗位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评分考核标准,为客观公正考核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提供依据。

三、各处室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实填写《公务员考核手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述职,必须以《考核手册》的记实资料为基础,接受群众评议和主管领导评鉴。

四、领导岗位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五、坚持团结协作。岗位责任人既要做好本职岗位工作,也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尽责,不履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和按照《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凡来人或通过电话(以下简称“办事人”)到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以礼待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四、首问责任人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五、首问责任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宜,要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来人办事的,首问责任人要根据“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处室。

2.通过电话办事的,首问责任人要告知办事人有关职能处室的名称、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3.对于群众以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信访事宜,首问责任人要指引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洽,按信访工作制度协调有关职能处室具体办理。

六、实行责任制。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首问责任制,严肃纪律,接受监督。

七、实行考核奖惩制度。首问责任制纳入全厅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机关公务员、厅属各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监察室负责定期、不定期督察。

对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由监察室负责处理,并督促及时整改;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办事人上访或因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的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向基层单位及人民群众作出更高质量的服务承诺,对违诺应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政策办理业务。

2.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向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办理各类业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办理程序要求,一次性将所需资料告诉办事人员。

4.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充资料内容,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5.接待单位及群众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和汇报。

6.经办人员外出,应委托或由主管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理其业务,并负责转达。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马上办理。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期服务。

三、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处理

1.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效能告诫。

3.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诉办法

基层单位或群众来科技厅机关办事,如果认为有未按承诺服务的,可向厅监察室投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或其它组织(简称办事人)向机关有关处室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的有关程序;或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和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对前来机关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文件、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文件、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三、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办事人被一次性告知所需文件、材料,待齐全后一并上报,由机关受理。

四、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责任

1.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相关的各项服务。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

5.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五、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工作要求

1.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悉并认真履行本机关处室的有关职能,熟练掌握自己所在职位相关的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亲切热情, 举止礼貌大方,服务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3.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

六、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不负责任造成前来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为工作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二、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机关公文办理。机关公文办理应遵循准确、高效的原则。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在收文当日或次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对于紧急公文,承办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办结;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和厅领导批办的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5日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文时限的,须在时限前报厅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并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厅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印制和分发。

四、会议决定事项。厅领导主持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在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在5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须报请会议主持人批准。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审查备案机构要在收到有关审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5日。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单位向审查备案机构移交正式文本1式17份,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1式3份。审查备案机构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家和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备案机构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所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制目录,并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行政复议办理。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对受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最多不超过30日。

办理行政应诉,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所有证据、依据等材料。并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法院要求的期限,履行质证、出庭、执行、判决等义务,或提起上诉。

七、信访受理。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八、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违反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AB岗位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是指各处室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是指因公出差、休假(请假)或其他情况较短时期内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审批、审核时限和办理结果要求的,不适用AB岗位工作制。

三、原则上机关党政正副职之间、处室正副负责人之间应互设AB岗,处室其他工作人员之间也应互设AB岗。正职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遇有重要事项除外),副职均不在岗时应由正职指定专人代行职责。处室只设置一名负责人的,该责任人不在时,由分管领导代行其职责。

四、岗位责任人应坚持在岗在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A岗责任人确因休假、学习、公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报告、请假,并向B岗责任人交代好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五、A岗离岗时,B岗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A岗工作。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位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六、B岗责任人在代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的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生代岗行为时,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八、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位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工作缺位、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离岗告示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二、本制度所称离岗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者因私离开办公位置60分钟以上。因公出差和因私请假,应按厅有关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三、离岗人员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处室工作人员离岗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主要负责人离岗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厅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离岗半天以上的,需告知厅办公室。

四、各处室要设置离岗告示牌,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离岗告示牌上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和联系方式。

五、各处室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厅领导不应同时离岗,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各处室要做好工作人员离岗纪录。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七、厅监察室应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失职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轻微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较大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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