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4

  12月20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全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等。

  《办法》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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