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4

第一条 为保证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我厅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的办理情况;

(三)省人大、省政协转交我厅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厅领导指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向厅党组反映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对我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改进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主要包括立、办、结三个环节。立,即接受批办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办,即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转办,并进行催办或协办;结,即审理办结材料,上报查办结果,归档。

第五条 督查工作机制

(一)登记。督查函件应与其他文件分开,单独编号登记。

(二)督查。督查工作要以办公室为中心,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指定一名督查人员,及时做好督查工作。

(三)督查报送。办公室根据情况按时给上级机关报送督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反馈。各督查点的督查人员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督查情况。

(五)时效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下达督查任务,要明确反馈时限,有关督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检查评比。办公室将各部门反馈情况进行登记,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办公室是厅督查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可向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安排督查工作。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办公室反映本处室及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便办公室汇总后向厅党组及时反映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在接到督查件后,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送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反馈办公室。逾期不能办结的,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三)督查件的办理一定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文字简短、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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