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广西 » 财政厅 » 正文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6

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从2011年自治区绩效办将会计基础工作纳入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来,各单位对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许多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纷纷向我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原来我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参照兄弟省市制定的标准,召集有关专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适用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考核验收,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得分400分以上(含400分,其中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部分得分要达270分以上)为合格。

  二、各单位在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时,应参考新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验收标准。制定本单位验收标准时,对本单位不涉及或不适用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取得自治区财政厅同意。

  三、希望在今年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考核验收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按新标准完成自查后向我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试行)

  2012-12-7(正文)关于印发《区直行政事业单~1.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