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组织检查人员系统学习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规定,在巩固去年以来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此次专项检查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时限和范围为2011年5月1日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各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主查单位,检查采取属地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人员对西宁地区重点商品房企业进行直查,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要注重深度和广度,在实行拉网式排查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主动作为,不留死角,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售楼盘实施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于9月18日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四、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2012年10月25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张蔚  陈欣

联系电话:0971—6158917

传真电话:0971—615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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