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1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青海省定价目录》和《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各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收费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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