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4年起单位将不再为退休人员缴医保费用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费,两年内将逐步取消。昨天,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其中,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60%缴费;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其应缴额的40%缴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缴费。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依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继续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是: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缴费年限不足 可一次性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补缴基数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补足年限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申请补缴 别超过3个月

  如果没有及时申请补缴的,将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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