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2]88号)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我省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适当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调整后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三、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要严格执行《青海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材料使用管理目录》,并使用通过青海省公开招标采购的一般医用耗材。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擅自增加或分解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严肃查处。

五、落实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规定,调整后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后不增加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后增加的收入部分,60%作为医疗机构的发展资金,40%用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资金。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级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理解,确保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暂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项目指导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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