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酒泉市人社局了解到,为降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个人医药费负担,从2013年1月1日起,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的调整。
政府补助、个人标准“一高一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中央、省、市、县(市、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90元提高到了250元,对每位参保城镇居民政府补贴净增加了60元。
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了调整。成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学龄前儿童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降低到40元。其他人群缴费标准不变。
住院报销标准提高了
调整后,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原来的150元降低到1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350元降低到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700元不变。对于由一、二级医院转往市内三级医院治疗的,不再增加起付标准。
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了8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了70%;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了60%。同时,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每增加1年,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最高可再提高10个百分点。
提高了住院的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中,普通住院医疗费报销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了4万元,大额医疗费报销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了6万元。这样,每位成年参保人员一年缴费为120元,如果发生重大疾病,可报销到10万元。
实施住院保底报销。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如果个人实际报销的金额达不到住院总费用50%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差额部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到50%。
参加商业保险的城镇居民报销方式有所调整
对既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住院费用,可先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然后拿着盖有所住医院印章的发票复印件和参加商业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报销。报销比例仍旧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报销,不会降低应得报销费用。
同时,加大医疗保险对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各级中医医院在本院使用取得批准文号、经物价部门定价和人社部门备案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保城镇居民使用符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针灸推拿、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拔火罐、小针刀等中医适宜技术而发生的诊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酒泉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将进一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继续巩固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方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酒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龚德平告诉记者,酒泉市对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是为了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积极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