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支持对象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复核准并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二、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2012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建设项目。
1、农家店。对承办企业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6000元。
新建农家店要求是直营店或配送率达到80%以上的加盟店,且优先安排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
2、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或租赁费)的50%。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
3、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或租赁费)的50%。
4、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对承办企业对农家店信息化改造,支持农家店配备POS机,发展“一网多用”,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2000元(农家店信息化改造以及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完成的农家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核准列入了2012年建设支持对象。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规范经营。企业在2011年不存在违规行为,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承办企业配送能力较强,建立了物流配送中心且仓储配送设施健全,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四)农家店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及农资农家店符合《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应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
四、项目验收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由各设区市负责验收,其中省级承办企业所建的委托农家店所属设区市验收。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验收根据建设情况分别由省和各设区市负责验收(省和各设区市具体验收名单另发)。
1、严格程序。全面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商建字[2009]446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验收程序按照企业申请、县级初验、设区市验收、省级复检四个步骤进行。县级和设区市验收做到逐一实地验收,省级复检采取网上核查、电话抽查、实地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总责,做好验收把关工作。
2、精心组织。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一是按商务部要求明确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二是组成由主管领导、专业人员、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各县及承办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验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坚持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规范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验收及复查工作通过察看现场、听取介绍、查验资料、集中反馈等方式进行,农家店主要检查核实农家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盟合同、店招及标识的使用、经营场地、面积、品种、进货台帐、配送比率,重点对乡镇商贸中心辐射的农家店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作出全面、完整、客观的评价。
五、资金拨付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应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验收。
(三)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连同承办企业提交的材料,于2013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材料另文下发)。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省单列承办企业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企业。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时限未能完成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取消该项目,并根据情况将资金调剂至其他实施效果好的项目。
(五)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评审验收费用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及验收,评审验收费用按照专项资金额度的1%列支。
七、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要定期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
八、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