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12年调整后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第1至12月为880元/月;第13至24月为770元/月。据了解,截至目前,通辽市参保人数为18.2万人,其中1357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市就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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