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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社工政策与法规:失业保险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

  1.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3.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期限:

  ①失业人员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④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失业保险工作。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①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③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并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④拨付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⑥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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