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国办发〔2012〕22号),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管,落实党的惠农和减负政策,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延伸监管重点,拓宽农民负担监管范围
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监管。对于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要明确行政村外的项目由政府全额投入,各类项目必须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立项建设,防止用“各级政府拨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筹资模式,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于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制定规划和目标应量力而行,不得层层分派任务,强行达标,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2、加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监管。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政府出资部分要足额到位,不得将应由政府出资部分转向农民摊派。农民出资要坚持自愿,不得代支代扣代缴,防止以任何形式强行要求农民参加;也不得因未缴纳其他款项阻止农民参加,防止搭车收费和多收乱收。
3、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监管。对明确属于公益性、应由政府出资的,防止变相向农民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定价指导工作,防止擅自提高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加收其他费用,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谁经营谁收费、谁服务谁收费、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收费必须使用正式票据。要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依托部门权力强行提供服务和利用垄断地位制定不合理价格。
4、加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监管。各地要制定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要加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减负部门要会同纠风部门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等违反惠农政策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足额、及时到户。
二、规范行业行为,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
1、加大涉农收费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畜禽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搭车”收费。
2、加大村级组织负担监管力度。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3、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力度。积极推动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办证费用、落实应当享受的涉农优惠政策。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审计监督、跟踪督查等制度,加大对不合理负担的监管与查处力度,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为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把监督关口,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
1、严格控制筹集范围。对建制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纳入筹集范围。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政府补贴资金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需所有涉及的村共同议事通过,报县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纳入。
2、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切实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要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3、严格议事审批程序。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所议事项必须由村“两委”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全面公开。
4、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级减负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减负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职能,事前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审批关,对超出财政奖补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加重农民负担、增加村级负债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奖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投入,增加配套资金,提高奖补标准,扩大奖补覆盖面。今年自治区减负办将会同自治区纠风办、综改办对2011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建立完善制度,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涉农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2、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
3、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印制在监督卡上,发到每个农户手中,向群众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涉农负担案件查处力度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区性农民负担大检查,重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每年1-2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活动。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各种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管、监察、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地(州)、县(市)主要领导的责任。
3、加强信访接待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减负惠农落实工作机制
1、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围绕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维权意识不松懈,监管力度不减弱。要坚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完善农民负担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强化监管职能,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开展工作,针对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出台新办法、新举措。同时认真落实好农民负担信访、监测、专项审计等日常工作制度,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