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
(二)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三)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有条件的社区优先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引导和扶持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进入社区开展家庭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评估工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在社区设立便民站点。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和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拟订等工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承担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参与从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营造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六)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
1.对于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经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照地方规定标准享受期限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对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其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工作经历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3.对于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并提供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七)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5年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于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对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于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4.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八)规范和扶持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实施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重点扶持。
(九)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对于除养老服务机构外的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四、加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
(十)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家庭服务人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或输入。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政府可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十二)大力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三)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完善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组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以及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纠纷调解、违反行规行为调查处理、家庭服务机构资质、信用评定等工作。
六、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家庭服务业企业应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业企业应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联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家庭服务业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六)维护家庭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庭服务业企业支付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
(十七)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八)建立多渠道维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业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畅通司法维权途径,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组织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十)加强家庭服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基础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家庭服务业信息的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十一)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星级”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员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成就感、自豪感,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4日